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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国际梅花鹿产业创投园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东丰梅花鹿产业发展,推动东丰国际梅花鹿产业创投园(以下简称创投园)项目建设,鼓励和吸引企业入驻园区,全力打造梅花鹿产业集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国际一流园区,依据吉林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13号)、中共东丰县委、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发[2017]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本政策适用于入驻创投园的梅花鹿产业项目。

第二章 相关优惠政策

        一、厂房租赁政策

        1.对符合入驻创投园条件的企业,免收2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厂房租金。

        2.第三年开始,对年上缴税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3年内免费使用2000平方米厂房;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3年内免费使用4000平方米厂房;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3年内免费使用5000平方米厂房。

        3.第三年开始,入驻企业先行缴纳厂房租金,年末由园区管理机构考核,按当年实际缴纳税收额度兑付厂房租金补贴,未达到税收约定额度的,取消租金补贴优惠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固定资产(指厂房、生产设备等不动产投入及科研投入)投资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税源型企业,项目投产后,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3%给予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税源型企业,项目投产后,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5%给予扶持。

        三、项目投资强度补助 入园的工业加工类企业,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每平方米3000元。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每平方米3000元(含3000元)—4000元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120元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每平方米4000元(含4000元)—5000元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180元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240元补贴。 项目投产后,经审核验收达到投资强度标准,一次性兑付补助资金,补贴额度按实际用地面积核算。

        四、税收奖励政策 入驻创投园企业6年内,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给予项目建设扶持政策,扶持资金额度为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当年达到税收额度,当年返还)。

        五、金融支持政策 对入驻创投园新开工项目,建设期间以实际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额度,经审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支持。

        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入园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技贷款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总部经济奖励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对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按照前三年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

        八、特殊项目特办政策 引进央企、民营企业500强或行业内10强、上市公司等企业和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倾斜。

第三章 附则

        1.县政府成立创投园项目评审组,组长由分管县领导兼任,成员由县经合局、县开发区、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经济局、县税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入园项目的预审、优惠政策兑现及指导、监督园区运行等方面工作。

        2.入驻创投园项目享受政策期限为6年(厂房租赁政策补贴期限为5年)。相关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时间,自开工之日起进行核算。 3.本政策由东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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