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1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东丰县加快梅花鹿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东丰县加快梅花鹿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加快我县梅花鹿产业化步伐,提高全县鹿业发展水平。鼓励调动农民发展养鹿业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切实把我县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梅花鹿特色产业重点基地,按照县委十三届六次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鹿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养鹿小区、规模化养殖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国土部门完成备案和签订复耕保证手续后,准予开工建设,不交纳费用。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建设养鹿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的,养殖区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交纳费用;配套办公室、饲养员室等附属设施占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诚信村镇银行等信贷部门要根据养殖户实际,灵活运用政策,放宽信贷手续,制定以养殖资产实物抵押贷款、养鹿协会鹿业经纪组织担保贷款的放贷政策办法,增加信贷资金投放,支持规模养殖发展,保证农户对资金的需求。
四、鼓励全县梅花鹿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十二五”期间,对常年存栏梅花鹿100只以上户,给予贷款财政贴息;同时对常年存栏梅花鹿100只以上户每年奖励2万元,500只以上户每年奖励5万元,1000只以上户每年奖励10万元。县财政局、畜牧局负责考核。
五、畜牧部门要积极引导梅花鹿养殖业向标准化方向发展,对新建的养鹿小区、规模化养殖场搞好规划设计,安排专门技术人员提供无偿技术服务。
六、畜牧部门要指导养鹿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做好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同时采取多种方式搞好养殖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林业部门在每年林业采伐指标中,要安排一定数量用于支持梅花鹿养殖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用材(每个标准小区不少于10立方米木材指标)。
八、工商部门对养鹿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养鹿协会、鹿业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要简化手续,给予办理。
九、水利部门对达到设计标准的养鹿小区,给予减免水资源费。在水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养鹿小区打井给予资金补贴。
十、环保部门对养鹿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在建设必要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的情况下,县政府每年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一定的专项环境治理资金用于大型养殖场的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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