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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丰县加快梅花鹿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东政发〔201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东丰县加快梅花鹿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东丰县加快梅花鹿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加快我县梅花鹿产业化步伐,提高全县鹿业发展水平。鼓励调动农民发展养鹿业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切实把我县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梅花鹿特色产业重点基地,按照县委十三届六次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鹿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设养鹿小区、规模化养殖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国土部门完成备案和签订复耕保证手续后,准予开工建设,不交纳费用。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建设养鹿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的,养殖区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交纳费用;配套办公室、饲养员室等附属设施占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农村信用联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诚信村镇银行等信贷部门要根据养殖户实际,灵活运用政策,放宽信贷手续,制定以养殖资产实物抵押贷款、养鹿协会鹿业经纪组织担保贷款的放贷政策办法,增加信贷资金投放,支持规模养殖发展,保证农户对资金的需求。

  四、鼓励全县梅花鹿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十二五”期间,对常年存栏梅花鹿100只以上户,给予贷款财政贴息;同时对常年存栏梅花鹿100只以上户每年奖励2万元,500只以上户每年奖励5万元,1000只以上户每年奖励10万元。县财政局、畜牧局负责考核。

  五、畜牧部门要积极引导梅花鹿养殖业向标准化方向发展,对新建的养鹿小区、规模化养殖场搞好规划设计,安排专门技术人员提供无偿技术服务。

  六、畜牧部门要指导养鹿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做好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同时采取多种方式搞好养殖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林业部门在每年林业采伐指标中,要安排一定数量用于支持梅花鹿养殖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用材(每个标准小区不少于10立方米木材指标)。

  八、工商部门对养鹿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养鹿协会、鹿业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要简化手续,给予办理。

  九、水利部门对达到设计标准的养鹿小区,给予减免水资源费。在水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养鹿小区打井给予资金补贴。

  十、环保部门对养鹿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在建设必要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的情况下,县政府每年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一定的专项环境治理资金用于大型养殖场的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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